发布者:杨章华|时间:2022年09月05日|7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案件与判决书摘要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 0902 民初 1446 号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杨章华,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
原告与被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0元及逾期未付利息2021.25元(利息计算自应付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
2020年3月19日,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处理:“房产不动产权第(0153320)……的房屋归男方。男方于2020年3月19日当日补偿女方伍万元整,其余伍万元2021年3月19日前支付给女方。”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催讨未果后,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期 限履行付款义务,有违诚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补偿款50000元,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
判决如下:
限被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补偿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补偿款之日止)
二、案件点评:
本案是离婚后财产争议纠纷的典型案件。被告在离婚后未按离婚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同时原告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原告迫于无奈,只能起诉维护权利。
三、律师提醒:
1、为减少争议,《离婚协议书》应尽量将相关内容,约定清楚,减少争议。
2、对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构成违约的,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维护自己权利。对于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起诉,强制对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