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章华|时间:2022年08月29日|13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成功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案
一、案件与判决书摘要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2 )赣 0902 民初 687 号
原告:某1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华,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2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
原告与被告 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 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确认原告系环城西路77 号的综合楼525平方(四楼办公室) 拆迁房屋补偿合同签约主体,并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 有(暂估补偿款:1, 611, 535.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现位于环城西路77号的办公大楼已拆迁,被告就涉案拆迁房屋 所有权问题与原告发生争议,同时袁州区棚户区改造总指挥部要 求原、被告双方确认权属后,才能获得相应房屋拆迁合同签约及 拆迁款领取的权利。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 权益,故诉至法院。
……
被告辩称,……涉案房产(生活楼四楼)归被告所有,为维护被告的 合法权益,请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 法律事实:
……双方本案争议的原……综合楼(生活楼)第四层房屋于2020年期间被依法拆迁, 拆迁前该房屋一直由X公司,后由原告占有使用维修,并交纳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房屋水电费等。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哪方是原环城西路77号即原……综合楼(生活楼) 第四层房屋的所有权人。……综上,原告本案中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被告,证据也更为充分, 能够证明原告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为原环城西路77号即原……综合楼 525平方米(四楼办公室)拆迁房屋补偿合同签约主体,并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某1公司所有。
……
二、案件点评:
本案是房屋拆迁款归谁所有的典型案件。对此这类案件,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谁;而对于年数较久的房屋,由于产权存在登记不清、或重复登记,就导致双方都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因此,本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多次到不动产管理局调取当时的原始登记凭证,同时又到现场进行确认;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将有关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展示,从而使法官能够确认本案事实,从而支持我方的诉求。
三、律师提醒:
1、不动产在拆迁过程中,由于登记不清晰,导致的产权争议在近几年繁发。对于当事人而言,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非常必要。
2、同时在维权过程中,要认真仔细全面的调查研究,找到有利于本方的产权确认信息,从而使法院支持本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