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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肖XX、衡阳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凌婧|时间:2020年09月03日|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正东XX。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湖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凌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市XX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湖南XX公司(简称中嘉XX)不服本院拍卖(变卖)案涉门面和住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嘉XX提出执行异议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XX与被执行人衡阳市XX公司(简称华达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裁定查封了衡阳市南郊大道XX至105室门面和2002、2003、2004、2005、2007、2008、2102、2105、2107、2108号住宅,对上述房产在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异议人对涉案工程项目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院在拍卖中未说明存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妨碍了异议人优先权的行使。请求本院立即中止对XXX所有房产的拍卖执行。
本院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在执行拍卖款分配过程中才需要主张和保障的权利。优先受偿权不同于优先购买权,本院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网络拍卖,在拍卖公告中未说明涉案标的物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拍卖的正常进行,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受偿,亦不会损害优先受偿权人的权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异议人主张必须在拍卖中说明本案拍卖标的物存在优先受偿权事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异议人主张中止本案拍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XX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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