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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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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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律师费是否会被支持?

发布者:杨胜男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274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是否算作词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而受24%的限制?


观点一未明确约的律师费,理论上不予支持


观点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支持律师费,但律师费与违约金、逾期利息合计不超过本金年利率的24%

      此种理论的依据是将律师费用计入《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条的“其他费用”。部分法院目前采取此种审判标准。


观点三、明确约定的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不受24%的限制

     此种理论并没有把律师费与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共同计算,并限制在24%范围之内。

    目前通州法院、三中院二审,目前采取此种观点。


案例一:2017年:张大顺与刘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张大顺对逾期利息、违约金和滞纳金一并主张,但其中仅逾期利率一项已达到年利率24%,故其要求刘嘉给付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因刘嘉在《借条》中承诺支付张大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故张大顺要求刘嘉给付律师费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嘉偿还原告张大顺借款本金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嘉给付原告张大顺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已给付的300元予以扣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三、被告刘嘉给付原告张大顺律师费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案例二:2017李振申与王永成、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故对于原告李振申要求被告王永成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永成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承担原告李振申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故对原告李振申要求被告王永成支付律师费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王永成、被告张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振申律师费3.5万元。


案例三:2017王颖与北京华夏乐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故原告王颖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以年利率24%为限。在《借款合同》中只约定甲方王瑜责任包括因拖欠款项被权利人追索时需承担律师费用,故原告王颖要求王瑜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瑜、被告北京华夏乐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颖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0万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瑜向原告王颖支付律师费用5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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