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审法院判决:
2015年12月24日
一、被告北京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B公司返还增资款7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其中28万元自2011年5月20日起计算;20万元自2012年3月1日起计算;5万元自2012年3月30日起计算;15万元自2012年5月30日起计算;5万元自2012年7月26日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
2016年5月31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申请书:
一、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增资款73万元;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相应利息204243.24元(其中28万元自2011年5月20日起计算;20万元自2012年3月1日起计算;5万元自2012年3月30日起计算;15万元自2012年5月30日起计算;5万元自2012年7月26日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
三、共计:935392.99元;
四、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焦点问题:
一、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其中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二审判决维持,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期限起始时间?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判决文书送达(较晚者)为一审判决生效日期。
三、利息计算起始时间:
如n月m日为逾期第一天,n1月m1日为提交申请之日,则计算n月m日到n1月m1+1日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