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亲属到被告医院医治,被告医院体格检查显示患者“发育正常,营养良好,体形正常,步入病房,自动体位,语言清晰,查体合作”、查“头、耳、鼻、颈、胸、心、肺”等无碍的情况下入院治疗,后患者在手术前施麻醉时出现状况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或患者的家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却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推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理应向原告承担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此案是特殊侵权案例,按原《民法总则》的规定,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上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因被告医院未申请鉴定从而显示其未尽到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对于特殊的侵权案件,不仅要熟悉法律对此的特别规定,还应对案例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