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法院是否可以处置执行?

发布者:徐子明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4日|分类:经济仲裁 |312人看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与商业利益无关,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谢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