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性质与效力
(1)放弃继承权的性质。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自由,是出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一规定表明:①放弃继承权的表示须于继承开始后作出,因为惟有继承既得权才能放弃;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于遗产处理前作出。遗产分割后再表示放弃的,已经不是遗产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了。
(2)放弃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放弃继承权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并使其他继承人和继承参与人明确知悉。对不动产的继承权的放弃,通常还须进行公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人签名。
1.放弃继承权的表达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作出某种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若想达到放弃继承的目的,需要用哪种方式来表达意愿呢?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此时,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明确的表示放弃,否则,即视为其接受了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单方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放弃的法律效力,但这种表示必须是明确的,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向谁作出才能达到放弃的效果?是不是向任意一个人作出就可以呢?不是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要么向其他继承人作出,要么向人民法院作出,若其向某一与继承不相关的他人作出该意思表示,是不会产生放弃继承的效果的。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其放弃的意思表示应在何时提出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为遗产分割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已经实现了,应当分得的遗产就变成了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就已经拥有了所有权,此时再表示不想要这些财产,就是一种处分自己所有权的行为。放弃继承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它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在这里还应注意的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若其附条件的放弃继承权,则一般不会产生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翻悔的处理
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在其放弃后,能否随意翻悔呢?对此,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如果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是在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后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则对其翻悔的意思表示不予承认。因为遗产此时已经处理完毕,这些遗产已经转化为了其他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私有财产,财产性质已经改变。且从稳定财产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说,也不应允许放弃权利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完毕后翻悔,从而再次进行遗产的继承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又包含两类情形:①若继承是在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而未经过司法或公证程序,则若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翻悔的,其翻悔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不得推翻之前的放弃行为;②若继承经过了司法或公证程序,则法院、公证机构对于继承人翻悔的意思表示,则不予处理。
(2)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如果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则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翻悔方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摘自《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安凤德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86页)
法信·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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