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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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工伤认定的标准如何把握?

发布者:徐子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780人看过

(一)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二)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设定的“48小时”?

       一方面,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这是工伤认定情形的延伸。条例从政策的连续性考虑,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方面,突发疾病为何规定为48小时?原因有三:一是从国际惯例。国际上关于此类条款的时间设定,多为48小时。二是考虑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的职工的权益。三是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对于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的,可以通过医疗、养老保险等渠道给予保障。


(三)“48小时”的计算时间

在工作中,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应该以职工发病时间作为起算时间,有的认为,应该以120急救人员对职工施救开始计算。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笔者以为,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条文链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对“突发”的理解和把握

“突发”的本义是指突然发生、爆发或者意想不到的发生。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笔者理解,“突发”是对因疾病死亡这个结果的限制性条件,实践中,应该从两个层面把握:“突发”泛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生疾病或者疾病爆发造成死亡;不能把“突发”用来排除劳动者可能已患疾病。


(五)对“疾病”的理解和把握

实践,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疾病,那么,对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所患疾病,对疾病有无限制性规定呢?有的认为如果职工曾患有疾病的,就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有的认为,职工曾患有严重疾病,此次死亡可能和所患疾病有关,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条文链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实践中,突发疾病应包括劳动者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已彰显症状且职工本人并不知晓的疾病。


(六)对“抢救”的界定和把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颁布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意见第七条规定:这里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把握。


(七)对“工作原因和工作岗位”与“突发疾病死亡”的关联性把握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


        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的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里还应注意,在实践中,“工作岗位”如何把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伤环境公约》第三条规定,工作岗位覆盖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按照这一精神,“工作岗位”不仅包括日常的工作场所,也包括工作场所的附属建筑,如职工食堂、盥洗室等。  

  

(八)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空间问题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请假外出就医或回家休息或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的,死亡时间如何计算。外出就医或下班后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拓展。

疾病发作的情形比较复杂,职工对自身疾病的了解程度不一,一些病症初期发作表征不明显,考虑到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带病坚持工作的主观意识,下班后采取就诊或回家休息,若一律以职工发病到死亡必须是在同地点的一个连续过程来作为认定条件,不符合现实状况。


        笔者认为,工作岗位与发病时间宜从宽把握。如果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有发病情形,那么,职工请假外出就医、或者在单位加班后死亡的,可以考虑认定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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