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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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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从车上摔下来被自家车撞伤,几天之后补报警,保险是否赔偿

发布者: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556人看过

案例:

2018420日,王某某与张某夫妻俩去饲料厂拉废编织袋,王某某装车装到一半的时候发现离编织袋堆放地比较远,想驱车靠近编织袋堆,当时张某站在车上,王某某挪动骑车的时候并未告诉张某,结果张某从车上跌落下来,王某某倒车时又撞到张某。当时事故发生时,两人没有报警,事发后三天,两人共同去交警队做了补报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证明书,载明王某某和张某所陈述的事实,写明由于现场变动,当事人未在现在报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张某因治疗花费医药费10万多元,为了弥补损失,将王某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称渤海财险)和投保交强险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华纳财险)诉至法院。


渤海财险认为张某的伤情是因为掉落摔伤还是撞伤导致无从考证,根据近因原则张某应为车上人员,伤者为车上掉落,属于意外,且交管部门无法方面查证,不同意赔偿。华安财险认为张某为车辆乘车人(车上人员),同一车辆乘车人不属于交强险的承包范围,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从车上掉落系车上人员,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车上掉落被撞伤时,张某已经从车上人员转换为车下人员,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无法确定张某的伤情是因为从车上掉落摔伤还是掉落后撞伤造成,因此法院酌定张某的损失在两次事故中各占50%。张某从车上掉落后,王某某倒车未注意车辆后方情况,酌定王某某与张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的争议点:一是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问题吧,出险后未及时报险,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二是车上人员从车上掉落后被撞,该乘客能否被认定为“第三者”;三是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张某的损害结果,如何确定由谁担责。



1.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

  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该项义务是保证保险人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到达保险事故发生现场,查明事故的发生原因,确定是否为保险事故,以保证公平、公证理赔,而且通知保险公司是一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该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护投保人因客观原因或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获得赔偿的权利,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进行了细化。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若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确切的通知期限,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但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免除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为客观原因或者一般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或者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除外。



2.张某从车上掉落后被撞,能否认定为法定的“第三者”从而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在保险合同中,第一者是保险人,第二者是被保险人或者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第三者指除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导致车外的第三人遭受损害的人。因保险车辆发货所能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第三者”均是依据特定的时空条件而设定的临时身份,当时空条件发生了变化,则可以相互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就本案来说,张某从车上掉落系车上人员,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从车上掉落后被撞伤时,其已经从车上人员转换为车下人员,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张某的损害结果,如何确定有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伤情是由从车上掉落和车辆撞击两种原因导致的,但不能确定这两种原因足以造成张某全部的损害结果,如果要求王某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张某的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因此法院在裁判时酌定张某的损失在两次事故中各占50%。交警队因无法确定事故原因,下达了事故证明书。对于责任的划分,法院酌定王某某和张某在这起事故中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张某50%的损失由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范围内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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