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7月15日1时15分许,张小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县城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南大街中段人大家属楼前路段时,撞到张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的陕AZ8H**号小型轿车左后部,陕AZ8H**号小型轿车向前又与陕A03V**号小型客车、陕HSS1**号小型轿车两辆车碰撞,造成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张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张小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人寿保险投保了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庭时,人寿保险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之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在商业险中承担张小某等四辆车的财产损失。
经法院审理,支持了人寿财险拒赔的诉请。
2018年4月8日17时许,齐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甘肃省驶往上海市途中,行至G312线大佛寺煤矿路段,将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朱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碰倒,致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齐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朱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保投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开庭时,中国人保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之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之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在商业险范围赔付朱某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
经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中国人保拒赔的诉请。
以案说法
上述两个案例中,张小某、齐某某同为事故发生后,驾驶肇事车量离开了现场,但法院对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合同同一条所提出的拒赔理由,为什么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一,在事实方面,张小某是“逃离”,齐某某是“驶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反映出不同的事实。根据交警大队的笔录及现场调查,张小某发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怕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马上驾车逃离现场,后交警大队根据监控录像找到了逃离的张小某;而齐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并不知情,在行驶一段距离被路人拦下并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齐某某赶紧返回事故现场,江伤者送往医院超额垫付医药费,并积极配合交警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在法律适用方面,《机动车总管和商业保险条款》规定的,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但其并没有发现主观逃离的意图。
律师在接受齐某某委托之后,通过事故认定书上细微的差别,深入调查还原事故现场,在二审时向法庭提供了齐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图片,齐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主挂车长度达17米,朱某某所撞部位在车的右后方,属于视觉盲点,当时路上车辆较多,行驶速度非常缓慢,齐某某并未感觉车身出现碰撞感,围观群众也证实了这点。后合议庭认可了齐某某代理律师的观点,中国人保在商业险内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