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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胡莉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328人看过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经济往来越来越活跃,债权债务纠纷也多样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的说法。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8年8月双方登记离婚。此前被告张某某从原告处购买制革用化工原料,至2016年4月结算欠下原告货款787000元。原告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夫妇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从原告处购买制革用化工原料欠下货款787000元,有欠条为证,张某某应予偿还。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在该欠款产生期间原为夫妻关系,但欠条没有被告赵某某签名,赵某某称对此笔欠款不知情,不同意承担。原告亦未证实该笔欠款是否为张某某、赵某某家庭共同经营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请求被告赵某某共同偿还该欠款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经营活动欠下货款,欠款数额巨大,无证据证明其欠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该欠款系其夫妻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主张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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