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禾翰通律所律师

  • 执业资质:2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谋发展,别在发票上做文章

发布者:德禾翰通律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228人看过


据媒体报导,近期审计署通过审计发现,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等53家企业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药品售价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多亿元,造成税款流失34亿多元。

类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每年都有多起,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发票和税务问题,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正视的问题;否则,企业发展过程中很容易涉嫌税务犯罪。在我们所承办的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下面结合我们的办案实践,简单探讨一下此类案件的相关问题。

先看一个我们办理的相关案例:

李某在上海有两家公司,运营多年,近些年来由于李某的公司所在行业的整体经济不景气,导致李某的公司在经营上出现了一些困难,利润也是逐年下滑。有一次,李某在和几个朋友谈论经济行情时,其中一个朋友说认识外地一家公司,专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支付几个点的费用即可。这时候,想急于在公司经营上扭亏为盈的李某动起了歪脑筋,在公司进货环节中,为了压低价格,主动不要上家出具发票。而是与专门开具空头发票的那家公司联系,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给予相应的开票费用。同时,又用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抵扣等。至案发前,李某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将近二百万,数额特别巨大;同时,骗取、抵扣税款近叁拾万元。

后那家开票的公司案发,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多家公司开票的情况,其中也涉及到李某的公司。在后来的税务稽查中,发现了李某公司的诸多问题。随后,税务机关在查清相关事实后,给李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单据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经过努力,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为李某争取了取保候审。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为李某争取到了缓刑。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本罪规定了三档刑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对单位犯罪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二条删除了本条原第二款的规定,从而废除了本条犯罪的死刑。

根据追诉标准及相关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被告人李某涉案金额很高,按照《增值税解释》可能要判处十年以上,但为什么会判处李某缓刑呢?

本罪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破坏了经济秩序,给国家的税收带来严重损失。我们在办理此案时,积极地和办案机关沟通相关情况,同时让被告人公司尽快的补交税款,我们向检察机关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地给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时,积极主动缴纳相关罚金;同时,我们向法院说明相关情况。更为重要的是,本罪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标准有所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提高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参照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标准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0万元。

 1979年刑法并无此罪名,但是,随着新税制的实施,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出现增长势头,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威胁着国家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施行。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4年6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规定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类犯罪仍然十分严重,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作案的多,有的涉及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的案件已有黑社会分子参加。案中案、案连案的情况比较突出,往往一条线索带出一批案件,而且同时存在多种犯罪行为,如偷税、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多种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有的还伴有贪污、行贿、受贿、走私等罪行。后来,刑法特此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我们在办理上述李某的案件中得知,李某的公司为了提高利润,通过他人的介绍,由广东某公司为李某的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付给相应的开票费;然后,李某的公司再用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所在的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以此来增加公司利润。     

  

 

根据现行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有如下四种行为,1、有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方面有如下趋势和特点:1、多发高发;2、虚开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企业越来越多、涉案地域越来越广;3、作案主要手段向“票货分离”“变票”等手法转变;4、集团化、信息化、职业化、跨区域趋势明显;5、虚开源头由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转移。


对于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来说,在注重发展公司经济的同时,一定要制定本公司发票管理、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尽量避免涉嫌经济犯罪,给公司和个人带来潜在的刑事风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