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王女士2016年12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重疾保险,投保时告知身体健康状态无异常。按照公司投保规定,保险公司给客户下发了常规体检通知,体检项目包括一般体检、静止心电图、 尿检、血液检查(乙肝五项、谷丙转氨酶、谷氨酰氨转肽酶、空腹血糖)。王女士体检结果无阳性发现,保险公司正常承保。
2017年6月8日,保险公司接到王女士家人报案,称“被保险人王女士因‘子宫内膜癌’于6月5日身故”。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女士在2016年7月1日至20日期间因“子宫内膜癌”住院,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因王女士投保时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行为,故保险公司做出“不予赔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理赔结论下发后,王女士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起申诉,表示投保时被保险人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因此公司应正常赔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能否被保险公司的体检所代替?
1、体检是保险公司了解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途径之一,体检虽然会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有所了解,但体检项目相对有限,保险公司还必须通过投保人自己的如实告知进一步判断,做出公平、合理的核保结论。
2、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法律并没有规定体检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作为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很显然不能用保险公司的体检来免除。
3、《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能被保险公司的体检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