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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车辆桂BK9312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其为该车在太平洋财保公司鹿寨支公司购买有车上司机责任险。2017年9月14日,林某雇佣梁某军担任该车驾驶员。 2017年9月16日,梁某军驾驶该车装载石头沿县道341线,由金秀方向往罗香方向行驶,于当日10时50分,当车辆行驶15km+600m处时,车辆驶出左侧路外后冲下山冲,造成梁某军当场死亡、货物损失、公路设施部分毁损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0月17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作出了金公交认字[2017]第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梁某军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有连续弯路标志的路段行驶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十八条的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认定梁某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林某向梁某军亲属支付了丧葬费30000元。2018年4月,梁某军亲属将林某、太平洋财保公司鹿寨支公司和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主要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6327.8元;银龙汽运公司为事故车辆挂靠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太平洋财保公司鹿寨支公司在20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梁某军亲属认为,林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和法律上的车主,太平洋保险公司是事故车辆保险承保人,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依法应当与林某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一、事故发生前,梁某军只为林某开了两天的车子,双方是按照每车150元的报酬支付劳务费给梁某军的。梁某军作为一名具有10年驾龄的司机,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明知该路段是连续弯路,未减速慢行,未确保安全驾驶;事发路段右边是山体,梁某军完全可以采取避险措施,正是由于梁某军未采取安全避险措施才导致车辆撞坏公路围栏设施冲下山坡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整个事故的发生,是梁某军的全部过错行为产生,林某在事故中任何无过错责任。 二、林某作为肇事车辆BK9312号车的实际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梁某军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梁某军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林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整个劳务过程中无过错责任,依法不承担其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在庭审活动中,原告梁某军亲属申请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变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坚持自己一方在整个提供劳务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确认交通事故发生时,梁某军驾驶的车辆处于超载状态,林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要求林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主审法官认为,购买的车上司机责任险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由此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可以冲抵雇主付给死者一方的赔偿款。 经多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林某自愿于2018年5月30日前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0元;梁某军亲属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