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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无道路运输从业资质出事故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可免赔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61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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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当具备相关证件,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吗?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驾驶人员缺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 情 介 绍

2016年,覃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运输型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内,覃某驾驶该车辆从事道路货运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向某撞伤,导致其住院治疗。交警支队对此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覃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覃某为此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事后,覃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情况时,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覃某在没有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理赔请求。


 【以案释法】 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可免赔

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让覃某直观地理解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覃某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向其明确需要何种证件,只核实其驾驶证及行驶证,该行为极易让覃某产生投保及理赔只需要驾驶证及行驶证的误解。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覃某在保险合同相关资料及签收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表明覃某认可保险公司向其送达保单、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资料,也知悉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覃某发生效力。同时,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规定,驾驶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覃某作为多年从事道路运输的人员,应当知晓驾驶货运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导致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现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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