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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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的意外,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工伤赔偿 |304人看过

事情起因:员工骑自行车下班摔一跤导致受伤


一天晚上,广州某速运公司的小A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倒受伤。


公司向广州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申报工伤,并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人社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小A的情形没有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固不能定义为交通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认定为工伤。


小A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小A因何倒地,致无法查清此事故成因。


小A答辩:我骑车摔倒就是交通事故,怎么不是工伤?


小A辩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目前也没有证据对小A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责任作出认定,既小A不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人社局对小A作出工伤认定!


司法的要求是工伤认定部门有提供“本人主要责任”证据的,可以不认定工伤,如果没有该证据,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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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醉酒乘车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小B乘坐同事小C驾驶的小型汽车下班回家,途中和小C一起吃了饭,喝了酒,之后继续乘坐小C驾驶的车辆回家。


小C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至某村口时,与村口大树发生激烈碰撞,小B因此身受重伤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B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经检测,事发当时,两人均属醉酒状态。


小B因事故身亡后,所在单位就向人社局申报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事发当时小B醉酒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不做工伤认定不符合事实与法律、法规适用不符情形,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在工伤认定实践当中,应当本着最大化地保护伤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应当持相对宽松的认定标准,能认定为工伤的,尽量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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