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员工骑自行车下班摔一跤导致受伤
一天晚上,广州某速运公司的小A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倒受伤。
公司向广州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申报工伤,并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人社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小A的情形没有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固不能定义为交通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认定为工伤。
小A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小A因何倒地,致无法查清此事故成因。
小A答辩:我骑车摔倒就是交通事故,怎么不是工伤?
小A辩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目前也没有证据对小A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责任作出认定,既小A不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人社局对小A作出工伤认定!
2
下班途中醉酒乘车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小B乘坐同事小C驾驶的小型汽车下班回家,途中和小C一起吃了饭,喝了酒,之后继续乘坐小C驾驶的车辆回家。
小C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至某村口时,与村口大树发生激烈碰撞,小B因此身受重伤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B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经检测,事发当时,两人均属醉酒状态。
小B因事故身亡后,所在单位就向人社局申报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事发当时小B醉酒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不做工伤认定不符合事实与法律、法规适用不符情形,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