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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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遗嘱继承财产,法院却判决部分财产无效?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继承 |441人看过

有关于财产的继承方面,法妹相信,这是大多数家庭都非常关注的事情。因为一点牵扯不清的财产撕破脸的情况新闻里也不少见,平时父慈子孝还好说,遇到那种不履行子女赡养义务,又想要父母遗产的,那一纸有效遗嘱就成了重中之重,下面要说的蒋先生夫妇就遇到这样的情况。





蒋先生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女儿都已经成家,并也有了自己的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蒋先生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但在2014年,妻子不幸去世,蒋先生就自己亲自立了一份遗嘱,让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后来,祸不单行,在2016年蒋先生被检查出患有肝癌晚期。得知自己患病,女儿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甚至辞去自己了的工作。但是儿子每天却只顾着忙着自己的工作,来医院看自己的次数也很少,偶尔也只是打电话来问候一下,这让蒋先生很伤心。

蒋先生心疼女儿,想为女儿写份遗嘱,让女儿继承他的房产。但是这时候的蒋先生已经不能执笔了,就让女儿找来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一份代写遗嘱,不久后,蒋先生去世,而对于房产的继承,儿子和女儿手上各持一份遗嘱,争议不断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女儿所持遗嘱继承的财产部分无效。


为何蒋先生亲自立遗嘱让女儿继承自己所有的财产,但法律判决却是部分无效?现在,就跟法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像蒋先生这种情况,他是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分配给自己的儿子和女儿,但是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属于将先生自己的个人财产。蒋先生在生前立了两份遗嘱,导致儿子和女儿为遗产事情不断发生争议,那么,究竟这两份遗嘱哪一份才是法律上属于有效的遗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公民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故蒋先生2014年所立儿子继承房产遗嘱无效,2016年请律师所写的代书遗嘱有效。


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非亲笔书写的遗嘱要取得证明


所以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房产系蒋先生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各占一半。而蒋先生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将蒋先生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6房产。蒋先生的遗嘱对自己的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5/6房产。而儿子应得1/6房产,是从母亲应有的一半房产那里继承的,也就是法妹上面所说的法院判决部分无效的财产。


另外,法妹和大家分享一下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5、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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