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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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到底怎么定?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2896人看过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颇为复杂。说简单,是指一般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说复杂,是指另有一部分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

根据确定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法律规定,即国发(1978)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但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已打破身份界限,不再有干部和工人的区分,而是以岗位确定工作职责。由此,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就变得复杂起来。以下真实的事例可以说明这种复杂性。

事例1:有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快到50周岁的女职工曾咨询人社部门自己能否到50周岁办理退休,人社部门问其工作岗位,该女职工答复在企业从事会计工作,人社部门答复需到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

事例2:有在民营企业挂名的女法定代表人快到50周岁想办理退休,人社部门的答复是,既然是法定代表人就算管理者,需到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

事例3:有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女职工,人社部门按其档案记载的入职时的身份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确定退休年龄。

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分到底是根据岗位还是根据身份,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现在实际上已无争议,但由于国发(1978)104号文仍然有效,而该文件的适用对象基于当时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并不可能包括而今大量存在的民营企业,因此以江苏省而论,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划分标准是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以女职工在45周岁前后是否均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来确定是50周岁还是55周岁退休。

由此又还带来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岗位性质?即什么样的岗位可以视为管理岗位?什么样的岗位可以视为技术岗位?这个问题不搞清楚,直接影响到女职工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也直接影响到女职工的劳动权力,即该办退休的不能办,不该办退休的强行办,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由法院对此进行认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应当有客观的标准,而不能主观认定,否则从事同样的工作,在甲企业可能是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到乙企业就成为非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造成女职工退休年龄行政审核的混乱和不公平。如前例所述,在民营企业的会计可能被视作为技术岗位,而在国有企业的会计可能被视为技能岗位。在有的司法判决中,也有把生产岗位当成是非技术岗位予以确认,而生产与技术的概念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生产中包括专业技术,专业技术也应用于生产,两者相互包容。笔者认为,目前有种方式可以客观划分管理和技术岗位,一是按江苏省省级企业《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中的管理技术岗位划分以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方式予以明确;二是参照上海的作法,对有争议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即只要女职工愿意继续,均可以到55周岁办理退休。

由此,既可以减少此类争议,也可以确保在办理女职工退休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同时也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公平发放,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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