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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因工时过长辞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77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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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是一家餐饮配送公司的“外卖小哥”。2017年7月, 他因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且没有固定休息日向公司辞职, 并要求经济补偿,遭拒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配送公司主张, 刘某的日常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作制。 他在休息期间接单配送, 是为了增加个人收入的自愿行为。 但该公司并未提交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证据。
  仲裁委支持了刘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 公司不服, 提起诉讼,被驳回。

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人社部门审批。在司法实践中, 未经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用人单位任意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并被认定为无效的前提下,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时, 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来分析。
  在标准工时制下, 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第1款第6项和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结果:

  结合上述法律, 当用人单位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 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 因刘某 “每日工作超过12个小时”, 且该公司未能举证已获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刘某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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