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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包某通过网络应聘到一家旅游公司工作, 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包某约定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 每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包某在公司干了半年, 而后被公司解雇。
包某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公司认为, 包某应聘时还是一名在校学生, 并不是 《劳动法》 规定的“劳动者”, 所以不与其签订合同的做法并不违法, 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包某则表示自己在投简历时还是学生, 但是入职公司时已经毕业。 包某就其主张提供了毕业证、学籍证明予以佐证。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包某的请求。公司不服, 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包某入职公司时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半年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 尚未毕业的在校生因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因实习、 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时不适用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
但具体到本案, 包某举证自己入职公司时已经毕业, 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同时, 双方均认可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 在近半年期间公司每月1日向包某支付一笔3000元的报酬,支付时间呈现周期性、 支付金额具有固定性, 符合工资的基本支付特征, 且与包某所述入职时间、 工资标准、 工资发放周期相符; 公司也认可包某的主要工作内容。 由此可以认定, 包某在公司的安排下提供劳动, 而包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每月获得固定劳动报酬。 此情形下, 应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 包某的请求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