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2017年2月16日,被告林某驾车与原告杨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杨某车辆损坏,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林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杨某因事故产生车辆修理费6200元。林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审查后,将保险金直接转到林某账上。但林某收到保险金后拒绝偿付杨某,最后索性玩起了失踪。杨某催讨无果,将林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对杨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杨某赔偿保险金,如果林某未向杨某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林某赔偿。
保险公司在未向杨某确认其是否收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即将6200元保险金直接支付给了林某,以致杨某未得到赔偿。因该理赔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发生已向杨某进行赔偿的法律效力,杨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保险公司已向林某支付的保险金6200元,可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