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租房中介的保洁员。某日,王某受中介公司指派前往租户家提供公共区域服务,在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摔伤,左腿骨折。事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王某的工伤认定。
中介公司认为,王某是在租户家打扫不小心受伤的,与公司没有关系,故不能算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出,中介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是被中介公司派去租户家服务的。中介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王某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部门的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