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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就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77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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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周因怀孕被单位告知于一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周得知后十分伤心,这份工作她已经做了三年了,很喜欢这份工作。但是单位却提前三十天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周的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周单位这样做不合法。我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对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补偿金就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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