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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与扬州市XX公司、扬州XX公司借款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吴怡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2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申请执行人戴XX与被执行人扬州市XX公司、扬州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戴XX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等材料,均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4月2日、5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市XX公司、扬州XX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信息,均未查到相关财产信息;2019年6月19日通过扬州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扬州市XX公司、扬州XX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查到相关房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单位法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4、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6月19日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XX查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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