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梁XX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李X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提起公诉,(2019)皖0603刑初163号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2019)皖0603刑初163号案件目前正在审理,经查,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包含在上述刑事案件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之内,该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犯罪数额等还没有最终结论。目前证据还不能证明XX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本案适格的被告为谁,故驳回XX公司的起诉。待上述刑事案件有最终结论后,相关民事权利主体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淮北市XX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退还淮北市XX公司;上诉人梁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