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拆迁,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两种。这里主要说一下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拆程序,如下: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5、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6、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7、对补偿决定不履行,且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诉讼期满后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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