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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观察 | 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效?

发布者:付璐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81人看过


网红想要解约反被公司起诉,起因竟是一张“空白合同”那么,空白合同究竟能不能签?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效?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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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苏小妹系某短视频平台注册博主。2021年1月,苏小妹作为乙方,与君悦公司签订了《艺人独家经纪协议》,约定君悦公司独家代理苏小妹演艺经纪事项,对苏小妹的演艺事业、自媒体账号进行管理,为苏小妹导流,提高其知名度和曝光量。协议还对双方的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性质、权利义务、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约定。


2021年10月,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苏小妹向君悦公司主播处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艺人独家经纪协议》,并不再配合公司对其及平台账号的管理。君悦公司认为苏小妹单方毁约,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小妹按照约定将某平台自媒体账号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并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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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妹辩称,因签订协议时甲方为空白,其一直以为是与第三人雷大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并无与君悦公司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故其和君悦公司之间不存在独家经纪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甲方是君悦公司还是雷大哥,苏小妹所签订的相对方为空白的《艺人独家经纪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雷大哥作为本案第三人已向法院陈述,其对苏小妹的帮扶系君悦公司的经营需要,而非个人行为,也从未以自己的名义表示要与苏小妹建立合同关系;


二、苏小妹的相关意见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雷大哥对其灌粉引流不能等同于雷大哥即为合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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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君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与苏小妹接洽商业活动、做直播选品以及结算佣金的人员均为君悦公司的工作人员;


四、苏小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字时协议的甲方为空白,应视为其对合同相对方持放任态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苏小妹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君悦公司与苏小妹均为合法主体,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协议》在双方签名捺印或盖章时成立。该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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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君悦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小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的便捷性,将留有空白的合同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看似提升了交易效率,实则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空白条款的权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续写内容的,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将其认定为有效。此裁判规则不仅适用于本案中的艺人经纪合同,同样适用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


法官提醒:合理防范风险,在经营和生活中要尽量避免签订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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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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