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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祖孙关系,2021年7月10日,原告之子(被告之父)张某因病去世,张某与其前妻康某199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11日生被告张某某,二人于2010年6月24日离婚,被告张某某由母亲抚养,原告之子(被告之父)张某支付抚养费至其18岁。张某因病去世后,所留遗产有雪铁龙VF73D5GY一辆、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金等。因原告生活困难,请求分割其子张某的遗产,原告认为合法的法定继承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诉讼过程:
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依法分割;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养老保险遗属待遇,也需要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原告郭某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母亲,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女儿,同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张某未留遗嘱,故张某的遗产由郭某、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本案中,本院结合双方意见以及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其中张某名下的存款、公积金及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个人缴存部分由两人各自继承二分之一;关于车辆,本院本着物尽其用原则确认归被告张某某继承为宜,且被告张某某确认将遗属待遇归对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相关法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原告之子张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2.79元、账户余额105.83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354.63元、账户余额5.92元、账户余额2252.39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余为准)由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某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二、张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186895.21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余为准)由原告、被告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三、张某名下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金额63 012.34 元、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17544.2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余为准)由原告、被告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四、张某名下的雪铁龙VF73D5GY一辆由被告张某某继承,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郭某车辆折价款45 000元,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付张某某,并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五、张某名下的遗属待遇包含丧葬费及抚恤金等均归原告;
六、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案:
1. 继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之一,因继承产生的纠纷近些年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不过是财产分配伤了一家人的和气,以和为贵是为上策。遇到继承时一家人应该和睦相处,理性分配。这不光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要求
2. 在财产未分且产生纠纷时及时咨询委托律师是最优解,法律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我们财产最大化切不可因拖延导致权益受损。
3. 家和万事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等等古代智慧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家庭的破裂是世界上最伤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