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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旅游团不退旅游费,法院判决十日内立即退还

发布者:付璐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6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16日签订《会员活动单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旅游地:北京—日本北海道,行程7天6夜(含在途时间),出发时间:具体行程及航班时间以出国通知为准,实收16200元/人,共计32400元。因疫情原因,行程一直未出行。经查,被告天伦度假北京中心于2018年4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其仍与原告于2019 年11月26日签订委托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同时,原告所支出的旅游费用32400元均是打入了天伦康福公司,故天伦康福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原告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天伦度假北京中心拒不返还上述款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天伦度假公司系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的总公司,其应当对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过程:

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签订的《会员活动单团委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单团服务合同》于2020 年3月12日解除;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旅游费用32400元;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自合同签订之日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现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共计2206.58元;上述两项合计34606.58元;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签订的《会员活动单团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数合法有效。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参加者可以在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现原告因签订合同后不久即发生疫情,导致行程客观上已经无法成行,故原告在2020年2月26日前即向天伦度假北京中心提出退还团款的主张,但天伦度假北京中心一直未予退还。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参加者在2020年3月12日前取消活动的,天伦度假北京中心亦需要全额退还所有团费,故本院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

在合同确认解除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应当向原告退还团费32400元。对于利息损失部分,现原告主张以32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 月2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的意见为,根据前述对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在合同解除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方有返还团费32400元的义务,故利息损失的计算亦应当从2020年2月26日起开始计算,即天伦度假北京中心应当向原告给付以3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基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系天伦度假公司的分公司,故天伦度假公司对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原告向天伦康福公司主张相关责任的问题,本院的意见为,原告系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亦仅约束合同当事方,虽然天伦康福公司系收取团费的主体,但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天伦康福公司系基于涉案合同的代收款一方,故天伦康福公司无需承担向原告还款的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于2019年 11 月26日签订的《会员活动单团委托服务合同》于2022年2月26日解除;

、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团费32400元;

、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支付以3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评案:

1. 旅游合同隶属合同法的范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 在度假旅游时一定要考察公司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该案中就因为当事人没能识别该公司的真实情况才误将旅游的事宜全权委托。

3. 签订任何合同时应当仔细理解每一条款,遇见霸王条款或不合理条款时及时沟通,以免发生纠纷时处于劣势地位

4. 遇到棘手事情时寻求法律的帮助是正确有效的途径,遇到胡搅蛮缠和推诿扯皮时法律也会挺身而出为你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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