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饶琳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8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审执行法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裁定将我方当事人的房屋用于抵偿债务,房屋过户产生了几百万元的税费,申请执行人承担后,就税费部分向我方当事人追偿,提起本次诉讼。
接收本案后,我仔细查阅了执行案件及对应民事案件材料,提出几个重要的观点,如:1、执行裁定书未依法送达给当事人;2、执行内容不能超过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范围;3、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执行中房屋抵债的税费承担规定;4、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中应优先执行税费,即使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税费,其已经通过房屋抵偿的方式承担,不能重复承担......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撤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也不能再以同样的事由起诉,有效防止日后原告再次起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