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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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婚内赠与99%房产份额,离婚时受赠方仅获5%补偿!

作者:潘文静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次举报
2026-09-16

2026年9月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起离婚财产典型案例,男方婚内赠与女方99%房产份额,离婚时女方仅获5%补偿!

男方曹某,1995年出生。女方赵某,1982年出生,比男方大13岁。两人因搭顺风车相识,恋爱一个月,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各自住在父母家,2019年底才开始租房共同生活,2020年6月分居,婚姻存续约三年半,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

案涉房屋是男方父母的老宅于2006年拆迁安置所得,原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三人名下,是这个家庭的主要财产。

2019年7月13日,男方父母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份额单独赠与男方。四天后,男方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99%的产权份额登记至女方名下,自己仅保留1%。办理过户产生的税费119,371.43元,由女方支付。当时,这套房的市场价值是9,752,920元。

2020年12月,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2022年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财产问题未作处理。同年12月,女方拿着产权证起诉,要求按照99%的份额分割房屋——975万×99%,966万余元。

2024年6月1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

女方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9%的登记份额,最终对应的是5%左右的折价补偿,这就是这个案例冲上热搜的原因。

一、99%为什么缩水成5%?法院说了三个理由

很多人看不懂这个判决:产权登记白纸黑字写着99%,法院凭什么不按比例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解决了一个老问题:婚内一方把房子加名给另一方,离婚时到底怎么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法院可以把房子判归给予方,再结合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价格等因素,确定给对方多少补偿。

法条背后的立法用意:婚内给予房产,和普通赠与不一样。你朋友送你一套房,那是纯赠与,给了就给了。但夫妻之间的房产给予,几乎 总是带着一个默认的前提——"我想和你好好过下去"。一旦闪婚闪离,这个前提没了,法律就要回头审视,这段婚姻里,谁付出了什么,付出了多久?

回到本案,法院对判决说了三个理由:

第一,女方对这套房子没有任何贡献。房子不是婚内买的,是男方父母的老宅拆迁得来的,从来源到还贷到维护,女方一分钱没出、一分力没使。

第二,婚姻短得可怜。登记三年半,实际同住半年。半年是什么概念?很多夫妻度个蜜月加装修房子都不止半年。

第三,男方没有重大过错。没有出轨,没有家暴,没有转移财产。感情破裂就是感情破裂,谁也不欠谁一个"过错赔偿"。

这三个因素摆在一起,结论就出来了:女方拿了99%的登记份额,但她对这段婚姻和这套房子的实际贡献,撑不起这个比例。

那50万又是怎么来的?法院认为,女方毕竟付了11.9万的税费,这是真金白银的支出,是她对这份登记的真实信赖。所以50万这个数,本质上不是"份额对价",是信赖利益的补偿。

二、这个案子,给三类人一个提醒

第一类,准备给配偶加名的

加名之前,先问自己一个问题:我加名,图什么?如果图表达诚意,那要接受诚意有价,它的兑现前提是婚姻实质存续。婚前协议、书面婚内财产协议、公证,这些工具比一句"我加你名字"可靠得多。

还有一句可能不中听但必须说的话:本案男方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的加名。涉及父母的财产,任何处分都请让父母知情并签字。婚姻可能散,父母不会散。

第二类,被加名的

别拿加名当定心丸,登记份额是参考,不是保单。你在婚姻里真实投入,共同还贷、操持家务、抚养孩子、维系双方家庭等等因素,才是分割财产时的筹码。婚姻不是生意,但离婚算账的时候,确实要看账目。

第三类,正在打离婚官司的

如果你的案子里有"短婚姻+加名"这个组合,这个入库案例就是现成的弹药。主张调低对方份额也好,抗辩对方按登记比例分割也好,解释二第五条加这个入库编号,写进代理词,分量足够。

三、写在最后

我做婚家案件十几年,见过太多在房产证上较劲的人。

有人觉得加了名就锁死了对方的财产,有人觉得没加名就白陪对方耗了青春。这个案例把两件事同时讲明白了:登记不是废纸,但登记也不是判决书。法院最后看的,是婚姻的真实模样——你们一起过了多久,各自付出了什么,谁在认真过日子。

用一句话概括:房产证上的百分比,量不出婚姻的重量。婚姻里真正的安全感,从来不是对方名字旁边加了你的名字,而是你们确实把日子过成了共同的。

如果你正面临加名的纠结,或者离婚时卡在房产分割上,先别急着吵登记比例,把你的案情和证据梳理清楚,再来找专业律师谈策略。数字只是起点,全貌才是答案。

关于作者

潘文静律师: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

执业年限:13年

累计代理婚姻家事案件:1000余件

调解成功率:超过85%

通过非诉方式谈判成功率:超过80%

社会职务与行业认可:

1.仲裁与调解职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调解中心调解员

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揭阳仲裁委员会/揭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云浮仲裁委员会/云浮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2.学术与教学职务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

广东警官学院兼职教师

广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法治教育辅导员

广东省妇联值班律师

3.行业协会职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

服务领域:协议离婚谈判陪跑、诉讼离婚、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小三返还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抗辩、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与抗辩)、同居财产纠纷、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继承纠纷、涉外婚姻家事纠纷、财富规划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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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静律师/洛亚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一、联系方式电话:18922338010(微信同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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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87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