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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朱某等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玉兴|时间:2023年10月20日|21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租赁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润达国际综合楼18楼诚鑫智能工作室,邀集被告人朱某、谢某,并先后招聘被告人朱某、陈某、朱宝某等十余名员工,对其进行业务培训,统一配备手机、手机号码、微信等,安排其担任售前人员、售后人员等不同角色,以低价购入的“雪莲茯苓膏”“阿胶雪莲桑椹膏”和“阿胶燕窝桑椹膏”(以下称“产品”)为诱饵,以微商人群为目标分工协作实施诈骗,形成了以陈某为首要分子,朱某、谢某为骨干成员,朱某、陈某、朱宝某、朱健某、彭某、汤某、严某(身份信息不详,侦查机关称在逃)、罗某(身份信息不详,侦查机关称在逃)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在该犯罪集团中,陈某负责整体组织管理以及售后的管理,占股65%;朱某是售前A组组长,负责管理朱健某、朱宝某、朱某,占股10%;谢某是售前B组组长,负责管理陈某、彭某,占股10%;朱健某、朱宝某、朱某、陈某、彭某等人从事售前工作,各占股3%,汤某配合陈某从事售后工作。具体诈骗方式为:由售前人员添加不特定的被害人为微信好友,让被害人帮忙在朋友圈发“产品”广告,再由售后人员扮演“一购”“二购”等角色假装向被害人咨询购买,并通过中通快递向固定地址发空包裹的方式,制造产品畅销、回报丰厚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其做产品代理、升级代理,并伪造代理授权书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以蓝星代理2660元/10瓶、粉钻代理8880元/40瓶、皇冠代理30080元/160瓶等不等的标准支付代理费、升级代理费。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组建该犯罪集团,被告人朱某、谢某、朱某加入该犯罪集团,朱某于2019年9月份离开该犯罪集团;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加入该犯罪集团;2019年7月,被告人朱宝某加入该犯罪集团;2019年10月,被告人朱健某加入该犯罪集团;2019年12月,朱某再次加入该犯罪集团;2020年2月,被告人彭某加入该犯罪集团;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汤某加入该犯罪集团。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共计骗得款项合计人民币3301598元。前述犯罪集团诈骗数额均发生在被告人陈某、朱某、谢某参与期间;被告人朱某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618488元;被告人陈某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905685元;被告人朱宝某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47879;被告人朱健某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24769元;被告人彭某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33674元;被告人汤某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66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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