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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非法经营罪(2024最新)立案标准

作者:郑玥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2次举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

非法经营烟草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 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


2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非法买卖外汇



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

非法经营pos机套现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6

非法放贷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1.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7

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8

非法从事出版物业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9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0

非法经营信息服务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1

非法经营伪基站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12

非法经营无线电设备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13

非法经营电视网路接收设备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


14

非法经营赌博机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5

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郑玥律师,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87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