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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打架受伤也能认定是工伤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96人看过

王刚(化名)是武汉某塑业有限公司食堂的厨师,公司要求员工就餐时应由厨师打菜,并规定了进餐时间。去年4月1日中午,公司员工万某要求提前就餐并自行打菜,遭到王刚制止,双方发生打斗。王刚被万某打伤,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他先后向江汉区劳动仲裁委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提出仲裁和工伤认定申请,被确定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认定是工伤。

  但公司认为王刚打架致伤是私人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今年3月,省人社厅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武汉市中院维持原判。

  与同事因琐事打斗受伤不算工伤

  刘洋(化名)是武汉某物业公司职工,2011年2月22日晚上班时,他不慎撞到同事盛某,双方发生扭打。刘洋被盛某用对讲机砸伤面部,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骨折。他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后者经调查后不予认定为工伤。

  刘洋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江汉法院认为,虽然刘洋受伤是在工作时所致,但发生的扭打已转化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纠纷,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故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驳回刘洋的诉求。

  刘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前案中,王刚发生打斗原因是按公司规则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受伤与履职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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