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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636人看过

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81号,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

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881号]——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撰稿:最高法院刑一庭何东青 张昊权 审编:最高法院刑一庭 汪鸿滨

一、基本案情

二、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编造恐怖信息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三、裁判理由

从罪状上分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引起社会恐慌,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重大伤亡一般把握在重伤以上;重大损失一般把握在5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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