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3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200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