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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高检关于抢夺数额意见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287人看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我省执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2014-05-28 )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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