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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及为子女购房出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860人看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从不同法律层面分别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我们认为,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落脚点是如何认定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强调的是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问题,其落脚点不一样,不能得出这两条互相矛盾的结论。前者是对后者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强,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从而与物权的公示力相结合。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起来,有以下要点归纳:

 1、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父母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的,父母出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父母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后的,则认定对双方子女的赠与;

 3、当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不论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或者婚后,都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4、如果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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