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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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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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公司法 |559人看过

[案情]

  某公司分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中的土方工程承包给郁某施工,并与之签订土方工程协议书,加盖分公司项目部资料章。土方完工后,郁某与该项目部负责人陈某核定价款为十七万余元。分公司未按约定向郁某支付。郁某以分公司和其项目部以及陈某等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支付工程款,并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分公司与郁某所签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有关郁某主张分公司偿付所欠土方工程款应予支持。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有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目的,故要求原告郁某追加分公司的开办、设立单位——总公司为本案被告。因项目部未经工商登记,不具诉讼主体资格,要求原告郁某撤回针对其诉讼。至于项目部负责人陈某为分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依法判决:分公司偿还原告郁某十七万元土方工程款;总公司对分公司该笔欠款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郁某对被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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