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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前债务,父母还不还?”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28人看过

【结论】

继承人对遗产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必须以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且遗产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金额为前提。

 

 

一、【法条】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意见》)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案情】(为避免对号入座,本文对原判决作了隐名、简化等技术处理)

      201631日,原告甲驾驶轿车行至高速公路某路段,与横穿高速公路的乙发生碰撞,造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甲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该轿车定损金额为12000元。随后,甲起诉乙的父母丙和丁,以其乙的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共计12000元。

     丙、丁答辩称,原告已将其儿子乙撞死,赔偿费应由自己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应由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甲承担30%责任,由于乙死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规定,丙、丁作为乙的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故应在继承乙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侵权法》第四十八条、《道交解释》第十五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丙、丁在继承乙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甲8400元。

一审判决后,丙、丁未提出上诉。

 三、【网上不同观点】

本案判决后,网上争议不断。“陈杰人”认为,该判决有误。理由在于:1、乙在事故中虽然存在主要责任,应当赔偿。但乙作为成年人已经死亡,其父母没有义务代儿子乙承担赔偿责任;2、就算是法院判定乙的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是在继承发生后,才能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在已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现在死者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一说。原判决错在混淆了有继承权的人和实际继承人的区别,错将有继承资格的人当成债务人来追偿。3、既然丙、丁没有继承乙的遗产,法院没有以及发执行通知。

    “上里巴人”则持反对意见。理由:1、对死者乙身前债务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首先是用遗产清偿,丙丁作为继承人如果继承了遗产,让其以遗产为限清偿债务没有问题;2、法律规定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开始,乙已死亡,继承已开始;3、谁继承了遗产,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其父母丙、丁,其可以作被告。4、判决的是在遗产范围内赔偿,即以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负责赔偿。如果继承人没有遗产,自然无需赔偿。5、法院发执行通知是履行法定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说明没有遗产就不会发生强制执行。反而会让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线索,法院依职权又未能查到遗产,自然会终结本案执行。

对第二种观点,“陈杰人”的最新回应认为,一个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当该案没有发生继承事实的时候,就直接判有继承权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合理。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已经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死者财产。该错误判决,就是把一种继承的可能性,错误当成了继承的事实看待。虽然法院只是判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继承遗产,丙、丁也不需要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但问题是最终赔不赔是一回事,要不要判赔是另一回事。

     注:上述两种观点引自公众号:杰人观察平台、巴人闲话,有兴趣可参看公众号原文。本文对两人文章内容观点不作评价,此处引用只为说明案件处理存在观点分歧。

四、【肖峰个人观点】

    我个人认为,该案处理的关键是如何理解《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下面结合继承承认与放弃作一简释:

我国在遗产所有权转移方面采德国法“当然继承主义”为基础,以“限定继承”为原则。也即,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遗产当然移转给继承人,但继承人可以作出承认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承认继承方面,采限定承认,也即继承人限定以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意思表示。至于放弃继承,则一旦依法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则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即,放弃继承人自始没有继承财产。而在继承人承认继承的情形下,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大小,也应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度。

因此,本案的处理应分两个阶段讨论:

    第一,确定继承人有无放弃继承阶段。由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本案中,首先应查明丙、丁是否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这里的遗产处理前,依照《继承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规定,是指遗产分割前。而遗产分割的时间,现行法则没有规定。一般理解,继承人可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但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继承人之间约定,长时间不进行遗产分割,则根据上述第49条,继承人亦可长时间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中,即便一审判决丙、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丙、丁上诉后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丙、丁因放弃继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会令一审判决处于尴尬境地。因此,在现行法没有对遗产分割请求权的行使限定期限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最好在判决前向继承人释明是否放弃继承并要求其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依照《继承意见》第48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规定,一旦继承人当庭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应记入法庭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丙、丁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可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如果丙、丁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或对是否放弃继承不作表示,则可将此解释为其确认接受继承。

第二,有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金额阶段。在继承人确认接受继承的情形下,则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限度范围内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这里要解决的是谁来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数额。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原告甲主张丙、丁承担赔偿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两点:1、丙、丁已经承认继承;2、丙、丁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显然,这里遗产实际价值的举证责任不能由被告丙、丁承担。理由在于,丙、丁否认继承了遗产,该否认事实是消极事实,对没有发生的消极事实,无法举证证明。而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原告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乙留有遗产,故甲因举证不能,其要求继承人丙、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另外,司法实务中,涉及遗产债权人(即被继承人债权人)主张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案件判决,经常会有如下判项:“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清偿**元。”,该判项虽然回避了继承遗产价值具体金额的查明,但也因此使得判决执行时出现困难。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显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的表述本身不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要求,实不可取。

最后,让我们回到原点,结论就是:继承人对遗产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必须以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且遗产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金额为前提。

 

免责声明:由于个案差异较大,加之我并不了解案件的所有细节,故本文引用该判决,仅为分析问题的需要,并不代表我对该判决结果本身作出任何倾向性表态。最重要的是,本文仅为个人进行实务交流之用,绝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切记、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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