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罢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位的股东,应履行股东的义务,协助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如果被罢免法定代表人职务后仍非法控制公司、拒绝交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给公司正常运转造成阻碍,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6年3月至2007年10月期间,高欣任西岛公司执行董事。
二、2007年10月9日,西岛公司股东章永葆、杨兴文与股东高欣发生纠纷,章永葆、杨兴文拿走公司财务专用章,
三、2007年10月16日,西岛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罢免了高欣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时决定由章永葆担任西岛公司执行董事。
四、高欣反对,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驳回了高欣的诉讼请求。高欣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由于高欣拒绝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公司财产。2007年12月24日,西岛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将高欣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高欣交付证照。高欣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六、2014年2月8日,西岛公司再次以高欣“任职期间偷税,导致公司被处罚,被罢免后依然非法控制公司导致公司无法履行补交税款及罚款,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请求高欣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酌定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高欣应赔偿30%损失。
七、高欣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酌定高欣承担次要责任的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裁判要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加盖公章印章的申请表、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材料。如营业执照丢失补办,需登报公告,凭公告补办,但也必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印。高欣被罢免执行董事后,仍非法控制公司,且拒绝交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给公司补缴税款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此外,多次与西岛公司之间就罢免其执行董事、任命章永葆为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以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持续诉讼,致西岛公司维系公司正常运转受阻,直至三股东自愿替代公司履行才平息涉税处罚,因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股东在被罢免法定代表人职位后,应积极协助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虽被罢免,但作为公司的股东,仍应履行股东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通过决议罢免法定代表人后,应尽快跟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回公司公章等公司财产,以便完成变更工商登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加盖公章印章的申请表、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材料。如营业执照丢失补办,需登报公告,凭公告补办,但也必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印,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行。因此,公司公章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中至关重要。
三、公司在面临股东纠纷时,首先确定是否存在所欠税款,并及时补缴避免大额罚款。纳税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因股东矛盾,法定代表人发生非自然更替,即使公司正常经营被打乱,也应当及时缴纳税款。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