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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公司法 |1584人看过


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xxxx)沪xxxx破xx号

 

上海市xxxxxx人民法院

2019-11-25,贵院作出(xxxx)沪xx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xxxxxx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管理人职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

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无财产可供分配的,附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的,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务执行情况

说明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办理破产人工商、税务等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无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说明破产人无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四、档案移交保管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完毕后申请终止执行职务。”由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报告主要列明破产程序终结情况,以及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并说明无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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