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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3日|分类:公司法 |1138人看过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

(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xxxx)沪xxxxxx

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上海xxxx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现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20210713

 

 

附:1、重整计划草案;

2、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结果。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由管理人在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重整计划草案还应当经过出资人表决组通过。

三、本文书应当附重整计划草案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经债权人会议主席或者债权人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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