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审核之债权利息审核认定标准
一、破产债权审核中债权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
二、利息计算截止时间
破产债权利息的计算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
三、针对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利息计算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释〔2014〕8号】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提示:管理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需要注意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加倍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申:债务人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否包含债权实现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其中“其他法律文书”包括诉讼双方达成的调解书。若审核债权依据的调解书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应当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1、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针对合同及交易习惯的违约金、利息计算【以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为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1、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约定的金额计算;违约金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管理人依据专业能力、检索案例等因素综合判定。
2、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破产债权利息审核认定标准供参考使用。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朱爱丽 律师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