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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999人看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法律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分析

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已失效】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行为地一般为定作人所在地或定作人指定的地点,该地点与定作人联系较为紧密,而与承揽人关系不大。而这类纠纷中往往系定作人未及时支付报酬,此规定不利于向定作人行使诉权主张权利。

从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来看,加工承揽合同主要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特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内容,承揽方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故,加工承揽方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朱爱丽  律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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