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xxxx)沪xxxx破xx号
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
本管理人在破产管理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聘请以下人员作为上海xxxx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人员:
1、拟聘工作人员姓名 ;工作内容: ;拟聘请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拟聘请费用为×××元;聘用理由:_____________。
2、拟聘工作人员姓名 ;工作内容: ;拟聘请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拟聘请费用为×××元;聘用理由:_____________。
……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1、拟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2、拟聘请工作人员简历复印件;
3、拟聘请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
4、拟聘请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在拟聘用工作人员时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出。
二、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管理人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聘用申请应当列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费用标准,供法院许可时参考。
三、拟聘用工作人员有多名的,逐一列明姓名、拟聘岗位、聘用期限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