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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破产清算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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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和管理—决定是否继续经营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9日|分类:公司法 |490人看过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xxxx)沪xxxx破xx号

 

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上海xxxx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经调查认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将有利于/不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决定继续/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详细理由见附件《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报请法院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许可。

报请债权人会议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并报请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报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报告,由法院批准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债务人的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三、鉴于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理由比较复杂,因此,本文书应附详细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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