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
(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xxxx)沪xxxx破xx号
×××(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上海xxxx公司因 (写明破产原因),上海xx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上海xx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上海xxxx有限公司因 (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
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 月xx日作出(xxxx)沪xxxx破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xx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于xxxx年xx 月xx日作出(xxxx)沪xxxx破xx号决定书,指定x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上海xx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与你公司/你签订了《 合同》。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上述合同, (简述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 (简述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合同复印件一份;
4、管理人联系方式: 。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本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相对方发送。通知书应当载明要求相对人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