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爱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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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破产清算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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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和管理—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审议2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9日|分类:公司法 |310人看过


通知书

(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xxxx)沪xxxxxx

×××(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上海xxxx公司因               (写明破产原因),上海xxxx有限公司于xxxxxxxx向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上海xx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上海xxxx有限公司因               (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xxxx日向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

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于xxxxxx xx日作出(xxxx)沪xx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xx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于xxxxxx xx日作出(xxxx)沪xxxxxx号决定书,指定xxxx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向你公司/你发送(xxxx)沪xxxxxx号《通知书》,决定继续履行上海xx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与你公司/你签订的《         合同》。你公司/你于××××年××月××日要求本管理人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管理人现提供下列担保:

提供保证人的:

列明保证人的姓名或名称,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

提供物的担保的:

列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方式,担保物的情况,担保范围等。

你公司/你对管理人提供的担保无异议的,请于××××年××月××日与本管理人签订担保合同。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1、保证人基本情况或者担保物权利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本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合同相对方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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