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
(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xxxx)沪xxxx破xx号
×××(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上海xxxx公司因 (写明破产原因),上海xx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上海xx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上海xxxx有限公司因 (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
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 月xx日作出(xxxx)沪xxxx破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xx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于xxxx年xx 月xx日作出(xxxx)沪xxxx破xx号决定书,指定xxxx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向你公司/你发送(xxxx)沪xxxx破xx号《通知书》,决定继续履行上海xx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与你公司/你签订的《 合同》。你公司/你于××××年××月××日要求本管理人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管理人现提供下列担保:
提供保证人的:
列明保证人的姓名或名称,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
提供物的担保的:
列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方式,担保物的情况,担保范围等。
你公司/你对管理人提供的担保无异议的,请于××××年××月××日与本管理人签订担保合同。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1、保证人基本情况或者担保物权利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管理人联系方式: 。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本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合同相对方发送。